老師您好,我想咨詢一下,我是09年7月份畢業(yè)的,當年未考上公務員,后來從10月份開始先后在私人診所、縣公安局待過:
1、在私人診所的時候只要是負責藥品銷售,所以沒簽勞動合同之類的,請問一下這段工作經歷證明應該如何出具?
2、在我們縣公安局做辦公室文職人員(協勤)的時候,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,加上工作較低也就沒有購買社保之類的!請問一下這段工作經歷又應該如何開具?
請老師解答,不甚感激?。。?!
回復:據招考指南要求,勞動合同是必須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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